穗地税发[2000]30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24
摘要:市局过去有关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单独在我市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04号             2000-07-2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涉及营业税的内容废止。
  3.依据穗地税函[2007]39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公司或个人在我市提供咨询、设计应税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自2007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但173号文补充内容第二条规定的不低于50%的划分比例,比照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调整为不低于60%。”的规定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过去有关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单独在我市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部分废止]除上述咨询公司以外的境外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其他境外公司或个人")单独在我市从事审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资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性应税劳务(以下简称"服务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仍按《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规定执行,但173号文补充内容第二条规定的不低于50%的划分比例,比照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调整为不低于6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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