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2001]40号 2001-06-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涉外税收执法行为,突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审批实施监督制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涉外税收审批权限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不得擅自审批出口退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批准税收优惠,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按照“分级对口审核,集中统一退库”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制。 1、各地、市国税机关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对信息不全、有疑问或有骗税嫌疑的退税申请必须进行函调。 2、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出口退税的复审和管理工作。 3、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出口退税的终审和退库工作。 (二)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主要分为初审、复审和审批三个环节。 1、承办人负责纳税资料的受理、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所长(科长、处长)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审。 3、分管局长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或签注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在对涉外税收执行法权实施监督时,采取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内部监督包括业务监督和执法监察,外部监督即社会监督。 (一)业务监督 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等形式,采取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微机和实地核查等方法,对各级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和所得税优惠进行以下审查监督: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2、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准确; 3、执行退税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正确; 4、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5、退税资料及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并归档。 (二)执法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审批工作进行监察,监察业务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是否存在滥用权力,对不符合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款审批手续;是否对符合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税款审批手续;业务监督结果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执法责任是否得到追究。 (三)社会监督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税程序,公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程序、条件和标准,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社会监督。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展社会问卷调查或走访纳税人等形式,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对税务人员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审批的,责令检查,并通过报批评; (二)对税务人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审批过程中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严格按照《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经济追究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理。 (三)对税务人员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和所得税优惠审批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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