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136号 2009-05-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市委印发的《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清理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制定新的政策法规等两方面工作,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科学发展提供保障,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着力解决制度法规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废止一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着力解决制度法规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修改一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一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确认继续有效和继续执行;通过制定出台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着力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 三、政策法规和规章清理方面 (一)清理范围 1.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0件,具体见附件1)。 2.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54件,具体见附件2)。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范围包括: (1)市政府对2005年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7]60号)决定予以保留的304件、修改的11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南府发[2007]60号文)。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以后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4.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的二层机构),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青秀山管委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昆仑关管委会、大明山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以及市直各部门(包括其管理的二层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5.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以外的其他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已被新的上位法所代替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明令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3.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同位阶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要予以修改。特别是对于规范性文件,如果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4.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5.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分类清理: 1.对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由起草或者负责实施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各市直部门、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分别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注:地方性法规的分工见附件1;政府规章的分工见附件2;南府发[2007]60号文决定予以保留的304件的规范性文件分工见南府发[2007]60号文;南府发[2007]60号文决定修改的11件规范性文件的分工,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2005年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工由市法制办另行发函通知有关单位),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各单位报送清理意见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3)、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4)、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5)各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文本); 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附送修改决定和修改文本(建议稿),以及对拟修改条款的修改情况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电子文本)。 (2)市直各部门、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对于非本单位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清理意见和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3)、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4)、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5)各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文本),并于2009年7月10日前把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办。 (3)市政府办公厅从市直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理工作小组,对各单位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并于2009年9月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对于各单位提出的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由市法制办汇总后,结合市政府立法计划,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 2.对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的二层机构),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包括其管理的二层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清理。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要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一式三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要于清理工作完成后3日内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要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3.对高新区等七个管委会以外的其他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于2009年11月底前清理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4.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排在首位的发文部门牵头,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方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如果认为我市目前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存在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需要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制定的依据、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和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法制办要及时把本市(含各县、区)的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汇总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照要求送自治区法制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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