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煤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2]337号 2002-12-13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神木县煤炭销售服务站收取乡镇煤矿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02)2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煤矿维简费是根据《国家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煤炭工业部、财政部颁发的《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煤办字(1995)585号)提取和使用的,按照维简费的性质和使用范围,该项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