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147号 1995-07-3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资企业及国内有关单位如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类似的实物福利,可以比照办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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