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第二税务分局,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缴费负担,自治区人社厅联合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起草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市及各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研判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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