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86号 2006-04-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报送我行2005年度调整所得税纳税成员机构的函》(鲁中银财[2005]57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审核并委托有关市国家税务局核实,现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经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威海商贸城支行、烟台新站支行、潍坊奎文支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所属非独立核算、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泰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所属非独立核算、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长岛分理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管理分别上划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烟台分行。 三、中国银行威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临沂分行临沭分理处、德州分行夏津分理处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威海开发区支行、临沐支行、夏津支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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