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13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36号      1998-08-10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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