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124号 2004-06-0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二点规定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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