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57号 2008-07-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4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的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第四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第六条 设立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七条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第八条 为我市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对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受理,全程服务”。文化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国家法规要求的时限缩减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对分支机构较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 第九条 新闻媒体实现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十条 对动漫游戏、网络文化与传播、数字内容、出版印刷、网络传输服务等领域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凡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条件的,可加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 第十一条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单位,其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文化产业单位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依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市动漫游戏企业在本市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的技术性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我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鼓励结合我市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涉及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收或免收。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政府可投资建设一定规模的物业,以租赁方式提供给重点鼓励的我市文化产业项目使用。 第十六条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原创文化产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的发展,可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和无息借款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组织成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文化产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重点文化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组成,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征集,市文产办核定聘请。该委员会负责对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提出论证意见、参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事项的评审评估、参与市重点文化企业和动漫游戏企业认定评审、参与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评审、为制定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参与我市文化产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等。 第十八条 对2006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重点文化企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奖励扶持。经评审通过,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上述领域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企业产品和项目的推广和展示。市相关专项资金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化产业展示活动给予重点支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市文产办以宣传册、广告片等形式,对外宣传我市优秀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旅游景点以及相关文化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扶持我市文化产业交易平台网站建设,争取将中国文化产业网建设成为国内最具规模、最具权威的文化产业产品、项目和服务的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举办文化产业年度赛事,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娱乐、影视演艺、印刷科技等领域的重要赛事活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对经市文产办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赛事活动给予适当资助。 引进经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经市宣传文化部门核准,可由市宣传文化基金给予适当的票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凡纳入本市市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市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依法不征营业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际著名文化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本市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合作,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培育辐射国内外的文化产业营销网络体系,支持我市文化企业投资具有国际营销渠道和传媒等战略性资源的境外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我市成立专门的文化产业担保机构和专业的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深圳文化产品投融资服务联盟”,为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市各担保投资公司探索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开发“文化科技成果产品产业化担保”等专业文化担保业务品种。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交流,资助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接受海外大学文化创意专业实习生来本市研习,鼓励跨国、跨文化交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和保护机构,促进版权服务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市政府于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深府[2005]21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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