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60号 2004-10-12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和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下发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十分重视,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较好贯彻落实。为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各地反映较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和个人,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城市、县乡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户,销售农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猪、牛、羊肉个体批发商、零售商个人所得税不再集中在屠宰环节委托代征,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月核定销售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按涉农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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