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3]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02
摘要: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5号        2003-01-0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管理,防止个别纳税人以乱摊、乱列成本、费用方式偷逃所得税现象的发生,以确保税基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就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

  二、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1月0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