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8]124号 2008-10-22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由税政部门负责向本地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工作。 二、各地税政科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审核,并由各地局长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上签发。 三、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各地应将开具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在开具后1个月内将开出的证明报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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