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财[2018]260号 2018-10-19 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税务分局、松山湖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受理。 其他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税务部门受理。 二、免税资格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含当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市财政局、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函〔2010〕444号)、《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1〕90号)、《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2〕3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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