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小微企业纾困政策篇 河北财政局 2022-7-22 目录 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适用政策规定的销售范围有哪些? 4.能否举两个例子说明? 5.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7.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3.能否举例说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5.“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6.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8.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三、顶格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如何定义的? 3.“小微企业”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4.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判断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情况,如何判断从何时可享受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6.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7.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8.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四、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如何计算个体工商户个税税额? 3.能否举例说明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4.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免征增值税政策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如何叠加享用? 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3.2号《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4.2号《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七、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划型是怎样定义的? 3.政策对设备器具范围如何界定的? 4.能否举例说明如何享受该政策? 5.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 八、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小微企业具体退税安排是怎样的? 3.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型的? 4.存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5.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6.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附件:小微企业政策文件 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之一———小微企业纾困政策篇 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本次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再次扩大,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2.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政策范畴的概念,按照目前标准是指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经由纳税人申请税务部门核定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票,需按照全部销售额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对概念,可以抵扣进项税票,需按法定税率(销售货物为13%、销售不动产和建筑服务等为9%、其他服务6%)缴纳增值税。 3.适用政策规定的销售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能否举两个例子说明? 答:例如,小规模纳税人甲,2022年4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无形资产7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4(=4+3+7)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再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乙,2022年4月销售货物8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21(=8+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11(=8+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销售不动产的10万元,需按有关规定纳税。 5.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这要看税务部门为该纳税人核定的是按月申报纳税,还是按季度申报纳税。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7.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销售额超过4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由5%降至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由此前的10%降至5%。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本次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进一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让利于小型微企业,减轻其所受疫情影响,帮助其渡过难关,更大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2.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能否举例说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答:假设一个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正好为300万元,则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300-100)×5%=2.5+10=12.5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入了超额累进分段计算方法,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5万元(101×5%),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应纳所得税2.5)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2.55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5万元(100×2.5%+1×5%),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05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5.“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6.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2019年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更大释放政策红利,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顶格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 (一)政策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六税两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授权,2019年1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该政策已于2021年底到期,此次再延续3年,并将适用主体扩大到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覆盖范围扩大,受益面更广。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如何定义的?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和一般纳税人相对的概念,属于增值税政策的相关概念,按照目前标准是指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税务部门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概念,按照目前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是针对企业注册性质来说的,具体指以自然人或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应该指出的是,这三种类型纳税人互有交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3.“小微企业”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在“六税两费”的通知中,财政部和河北省财政厅的政策文件题目用了“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六税两费”政策中,大致可理解为,小微企业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该物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适用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则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判断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情况,如何判断从何时可享受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企业条件,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具体规定情况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及其解读,不一一列举。 6.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及其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7.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其附加的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一致。 8.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答:河北省已于2016年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河北省文件明确减征资源税范围不含水资源税。 四、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自2019年我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以来,往往重视对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此次将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入普惠性减税政策范围,扩大了政策适用面,也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 2.如何计算个体工商户个税税额?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判断,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与平时预缴对比多退少补。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额×个人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经营所得适用
3.能否举例说明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答:例如,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再例如,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4.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2020年第13号、2021年第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次政策明确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更大。 2.免征增值税政策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如何叠加享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覆盖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也就是说无论小规模纳税人达不达到起征点,2022年底前均无需缴纳增值税。 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五税两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全部税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4季度(按季缴纳)的“五税两费”可延缓3个月缴纳,2022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又将已延期的2021年第4季度“五税两费”再延缓6个月缴纳,此外,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五税两费”,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号《公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延缓2号《公告》规定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进一步延长缓税期限,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例如:纳税人A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例如:纳税人B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3.2号《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答: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2号《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4.2号《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七、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 考虑到中小微企业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市场载体,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有些中小微企业面临一定生产经营困难。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增强“造血”功能,提高技术含量和增长后劲,同时拉动机器设备等投资,适当对冲“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2.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划型是怎样定义的? 答:需要注意的是,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3.政策对设备器具范围如何界定的? 答: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12号《公告》按照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明确了不同的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4.能否举例说明如何享受该政策? 答:例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5.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 答: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此项优惠。12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12号《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如,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八、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退税减税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大力改进增值税税制设计中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2022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具体政策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3月22日第一时间发布了政策公告,明确了这项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该退的税款能尽快退到企业账上。 2.小微企业具体退税安排是怎样的? 《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公告》同时规定:微型企业4月1日起开始申请,4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月份开始申请,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3.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型的? 《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4.存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实施增值税改革时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较小的那个数额。具体地,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万元,该 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5.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小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5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6.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附件 小微企业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5.《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6.《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1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6.《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河北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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