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规〔2023〕1号 2023-01-16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规[2023]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2号)于2021年2月1日印发实施,于2023年2月1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现结合实际,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以下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及以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矿业权人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税务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 探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 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的本金,计算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到期日(即缴款通知书规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对于分期缴纳出让收益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算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 三、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不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不再另行制定。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我省非税收支脱钩有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待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修订出台后,我省将相应修订相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16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通知》的制定属规范性文件简易修订重新发布。原《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2号)于2021年2月1日印发实施,于2023年2月1日有效期届满。经实施评估研究,我们认为,文件主体内容仍然合法、合理、协调、可操作。为确保有效期满后的无缝衔接,我们结合实际进行简易修订后予以重新发布,待《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修订出台后,我省将相应修订相关规定。此次《通知》制定的依据是《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二、制定《通知》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通知》,主要目标是无缝衔接和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是在转发执行财综〔2017〕35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需由省级明确的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三、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什么形式征收? 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也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我省暂延续原有规定,以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四、我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吗? 答:《通知》延续原有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以下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及以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矿业权人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税务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 探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 同时,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的本金,计算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到期日(即缴款通知书规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对于分期缴纳出让收益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算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 五、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各级财政之间是怎么分配的?又是如何安排使用的? 答:我省延续原有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及非税收支脱钩有关规定,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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