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渝0113刑初621号 发文日期:2020-06-2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渝0113刑初62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49年5月29日出生于沙坪坝区,汉族,大专文化,原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主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巴检二部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系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分管公司财务和采购工作。2014年12月左右,一名中年男子向吕某某介绍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重庆联合机器公司财务状况紧张,吕某某以5%的返现比例购买了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403143130和07935727至07935743,虚开税额共计260288.3元。吕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对发票验证无误后,向该名男子支付了现金7.6万元。其中,发票号码为0793574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6011.97元)因公司财务人员次月才向税务机关申报,未能成功抵扣税款。 2015年1月左右,又一名中年男子向吕某某介绍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吕某某以5%的返现比例购买了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100144130,发票号码为27079004至27079006,虚开税额共计46390.53元。吕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对发票验证无误后,向该名男子支付了现金1.3万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提示认证失控,同年9月税务机关要求重庆联合机器公司进行了290666.86元的进项转出,并于2016年3月31日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龙洲湾派出所接受调查,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行政罚款冲抵。)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姚成福 2018年10月17日 书记员 张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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