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稳妥推进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私募基金行业普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私募基金行业首次纳入全国经济普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根据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工作安排,负责私募基金行业普查的具体工作。 为有效开展私募基金行业普查,切实减轻行业填报负担,本次普查将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有关数据指标作为私募基金行业普查数据基础。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全国经济普查体系,体现了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以高度责任感尽职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并于2019年4月底前及时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普查数据质量,全面真实展现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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