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商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1996]9号 1996-03-28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台贸易进口调节税。鉴于台、澎、金、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自1996年4月1日起,对原产地属于该单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优惠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99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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