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京监[2011]168号 2011-06-17 各相关退税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行政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的要求,我办对《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财驻京监[2010]137号)中申报资料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第八条申报受理程序(一)退税申报“3.退税所属期内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修改为“退税所属期内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汇总缴纳的单位提交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税票汇总清单,加盖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下半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退付会审执行上述修改办法。 三、2011年下半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退付会审安排见附件。 税 屋附件:2011年下半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退付工作时间安排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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