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日期为2005年12月1日,我公司于12月份取得11月份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专用发票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文件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贵公司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就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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