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规[2024]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06
摘要: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及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它一般项目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自主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4〕1号      2024-12-06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室:

  《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24年12月6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及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它一般项目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自主公示。

  一般项目是指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

  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是指企业主要从事并与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相匹配的一般项目。

  第四条 许可项目或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非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调整自主公示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五条 企业章程明确或协议约定的非主要经营一般项目变更,无需进行章程或协议备案。

  第六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七条 登记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领域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衍生及企业发展需要,申请新增或调整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区域企业展示特色经营项目。

  第八条 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目录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对应关系,根据规范条目对应的信息共享推送部门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企业超登记、公示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经营范围自主公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为持续激发企业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区实际和近年来工作实践,制定了《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24年12月6日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管理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此举既是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体现,能够为企业寻找发展新赛道新空间提供更多便利,切实降低登记频次,激发创业活力,同时也消除了企业适用新政策的后顾之忧。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此次经营范围改革对象明确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本次改革坚持便捷惠企、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明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规范

  确定了许可项目和主要经营项目的具体含义,企业仅需将许可项目及主要经营项目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自主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无需进行章程或协议备案。

  (三)明确利用信息化技术获取途径

  社会公众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扫描营业执照上“经营主体身份码”,即时获取企业含自主展示的经营范围信息。

  (四)明确特色经营项目创新举措

  确定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基础上,服务区域企业开展特色经营,对非许可类经营项目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企业按照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自主展示特色经营项目。

  (五)明确有关政策衔接模式

  延续经营范围自主申报以来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规范住所、经营范围关系,明确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不予处罚的政策适用,依法保障企业权益。

  (六)明确文件有效期限

  有效期五年。

  三、创新亮点

  《若干规定》旨在发挥经营范围规范化优势,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实现非主营一般项目自主调整、免于审批、无需换照,充分展示企业特色经营项目,助力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打响特色品牌。

  (一)优化照面记载方式。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以电子化形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公示,企业调整非主营一般项目时,无需审批和换发纸质执照,实现“零成本、零跑动、全展示”。

  (二)经营项目分类管理。经营范围不再登记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部事项,仅登记主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同时,顺应信息社会发展方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信息共享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

  (三)新老模式并行使用。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保持“完全登记”和“登记+自主公示”双轨制模式,企业可根据经营需求和自主意愿进行登记方式的选择,避免政策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四)创新特色项目展示。改革选取碳捕捉、元宇宙、数字藏品、智慧医疗等新兴行业及文化传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差异化个性化特征强烈的传统行业纳入首批试点,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经营特色的经营范围条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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