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5年成立,土地使用证取得日期为2005年3月1 7日,账务开账期是2005年11月。我公司在2006年交税时,税务专管员认为2005年土地使用税不用交,只需缴纳2006年即可,于是我公司未缴纳2005年土地使用税。同时,我公司所取得的土地虽为2005年拍卖取得,但由于当地人民政府的原因,直到现在土地还没有交付使用于我公司。近日,税务机关认为我司偷漏2005年土地使用税,予以处罚。请问,2005年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到底是否需要缴纳,有无减免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你公司2005年并没有免税政策,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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