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领域分包方阶段性免税,总包方如何应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2-08-19
摘要: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在建筑施工领域,分包是非常普遍的情况。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企业,基本上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作为分包方的建筑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如果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优惠,必然会对下游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般纳税人,总包方有必要从发票审核、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做起,准确处理涉税事项。

  在建筑施工领域,分包是非常普遍的情况。作为总承包单位的建筑企业(以下称“总包方”),基本上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企业(以下称“分包方”)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优惠,必然会对下游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般纳税人,总包方有必要从发票审核、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做起,准确处理涉税事项。

  发票审核:关注票面具体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据此,总包方应重点关注分包方的发票开具是否准确,即分包方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其对应的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票面显示是否正确。

  具体而言,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否则,不得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免税普通发票的票面税率栏应显示“免税”或者“***”,票面税额栏应显示“***”。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准。

  在发票审核过程中,除合规性审核外,总包方还要关注发票背后隐含的经济关系,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举例来说,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接的某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方。双方于2021年11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格实行固定单价,每平方米含税价460元,A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4月15日,甲公司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向A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0万元。A公司相应开具了免税普通发票。

  从表面上看,A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其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但对甲公司而言,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划算的。由于普通发票无法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与取得专用发票相比,甲公司将多缴纳增值税150÷(1+3%)×3%=4.37(万元),成本相应上升。根据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甲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要求其重新开具3%专用发票。

  预缴税款:按照差额准确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等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15号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现在的问题是,分包方暂停预缴了,总包方还可以差额预缴吗?答案是肯定的——现行政策并未规定总包方差额预缴的前提,是分包方必须预缴。只要总包方支付的是分包款,且取得了发票等合规凭证,就可以在其预缴基数中进行差额扣除。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甲公司和A公司机构所在地与该项目所在地均不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2022年4月,甲公司取得工程进度款400万元,向A公司支付150万元分包款并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不需要就此笔款项预缴增值税。而甲公司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以将支付给A公司的分包款进行扣除,甲公司应预缴税款(400-150)÷(1+9%)×2%=4.59(万元)。

  纳税申报:准确核算简易计税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建筑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总包方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仍可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举例来说,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某项目为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为该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2022年4月15日,乙公司取得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向B公司支付分包款412万元,取得B公司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

  假定乙公司本月只有这一个简易计税项目,那么,企业在2022年5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确认本月销售额(1030-412)÷(1+3%)=600(万元),本月应纳税额为600×3%=18(万元),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相应栏次。如果B公司放弃免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乙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仍为18万元。

  因此,总包方在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申报纳税时,支付的分包款只要取得合规凭证,无需考虑分包方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均可按照扣除后的差额计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19日版次:07 作者:陈景景 陆珂 刘旭光(作者单位: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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