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1-06-23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请问我拿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预收款发票,能不能到税务局交契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契税申报时应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不动产销售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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