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发[1999]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11-26
摘要:关于代铁路部门收取的“自备车租车费”的征税问题企业代铁路部门代收代付的“自备车租车费”具有代垫运输费用性质,可不征收增值税。己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入库的税款不再征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62号    1999-11-2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反映了增值税方面的一些问题,经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水陆联运承运收据”的抵扣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取得的水陆联运承运收据,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予抵扣铁路运输中的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基金及水运中的海运费(江运费、河运费),如将各类运费金额与其他费用项目合并为“运费”一项的,根据晋国税流发[1998]37号规定,一律不予抵扣。

  二、关于代铁路部门收取的“自备车租车费”的征税问题企业代铁路部门代收代付的“自备车租车费”具有代垫运输费用性质,可不征收增值税。己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入库的税款不再征收。

  三、关于增值税外购扣除项目“其他非正常损失”标准的掌握问题企业外购扣除项目发生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应按各行业根据财政部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行业标准进行掌握。行业标准以内的为正常损失,超过行业标准的为其他非正常损失;无行业标准的,但企业有自定标准的,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按企业标准掌握。

  四、关于对未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企业的处理问题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的企业,从年审结束后的次月起,除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比照国税发[1994]59号通知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计入“进项税额”的,一律作进项转出,同时收缴或停供其专用发票。企业按规定补办年审手续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恢复按正常办法征收增值税;不达标准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五、关于盐业公司收取的“国家碘盐基金”的征税问题盐业公司收取的“国家碘盐基金”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