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5]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0
摘要:为了加强我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实际收购抵扣率

  (1)指标计算公式: 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的税额

  实际收购抵扣率=(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13%

  (2)数据来源:“本期申报进项税额中13%的税额”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即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项中的税额;“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分别来自申报表附报的信息。

  (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

  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

  3、收购金额控制数分析

  (1)计算公式:本期实际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控制数

  收购金额控制数=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

  (2)数据来源:“本期实际收购金额”是指本期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开票抵扣率”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金额”)的金额合计;“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库存发出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分别来自企业报表信息。

  (3)分析结果:如果≤0,表示无问题;

  如果>0,表示该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开虚抵进项税的问题。

  4、购货付款分析

  (1)指标计算公式: 农产品购货金额

  购货付款率=本期现金贷方发生额+本期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付帐款增加数—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

  (2)数据来源:“农产品购货金额”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开票抵扣率”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非农产品取得专用、普通发票金额)的金额合计;“本期现金贷方发生额”、“本期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付帐款增加数”、“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均来自企业报表信息。

  “大笔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记录”是指非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包括固定资产、工资、长短期借款、非农产品物资的采购支出、税金等。

  (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

  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

  5、库存量异常率

  (1)计算公式:同一天购进农产品数量

  库存量异常率= 农产品最大库存量

  (2)数据来源:“同一天购进农产品数量”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准予抵扣的购进农产品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企业中取得的专用/普通发票)同一天的购进数量;“农产品最大库存量”是指纳税人实际的农产品最大库存量。

  (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1,表示无问题;

  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

  6、投入产出分析

  (1)计算公式:

  〔(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本期购进农产品成本—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投入产出率—(期末库存产成品成本—期初库存产成品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申报销售额

  (2)数据来源:“期初库存农产品成本、期末库存农产品成本、期初库存产成品成本、期末库存产成品成本” 、“本期购进农产品成本”均来自企业报表信息;税人申报销售额”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主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中“本月数”取得。

  (3)对比结果: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无问题;

  如果两者比率〉1,表示该纳税人存在多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疑点。

  7、开票抵扣率与收购金额控制数配比

  如开票抵扣率>1,而实际开票金额-收购金额控制数>0时,表示该纳税人存在虚开虚抵进项税问题.

  (三)税收负担率分析。税收负担率=分析期应纳税额/分析期应税销售额×100%

  选定低税负企业,结合征管台账,分析低税负申报户异常变动原因,重点分析连续数月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和连续数个月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业户,分析其税负低的原因。

  (四)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对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等三种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有无销售不入账、挂账、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税款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约谈举证。在审核分析、充分了解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发现的疑点问题填写《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述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同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对需要其他部门或异地主管国税机关协查取证的,应填写《协查单》或《协查函》,进行核查取证。

  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或重大疑点问题的,纳税评估部门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检查处理。

  第九章 加强日常管理

  二十九条 加强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4〕204号)的规定,选派税收管理员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其具体职责有: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进行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及税控装置推广;做好日常检查;开展纳税评估;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搞好纳税服务;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产品成本、产品销售、会计核算、发票领用存等有关情况,实地监督农产品验收入库和产品出厂过程。要建立管理台帐,逐月将审核检查的数据登记管理台帐。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对企业的稽核。稽核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产品耗用原材料情况、产成品、半成品入库及调拨情况、盘点库存,银行帐户等。并按月对企业库存的外购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自制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核实。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统一发票的领购、取得、使用、保管、缴销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如有虚列进项税额、隐瞒销售收入、偷逃骗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税机关未按本办法对企业进行征收管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其他从事以农产品(糖厂收购的原料甘蔗除外)为原料生产(加工)销售货物的内销企业、出口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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