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5]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0
摘要:为了加强我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97号     2005-04-2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和监督,严防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普通发票虚增进项税额、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凡是在我区境内以芒、竹、藤、柳、草、木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编织品(含内销、出口)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农产品原料是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植物类纤维植物、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的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6号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各地属于芒、竹、藤、柳、草、木等农业产品的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木,包括扫把木;

  (二)原竹、竹篾、竹片;

  (三)其他林业产品,如棕竹、棕榈衣、树枝、树皮、藤条,包括土藤、山藤、开边藤、藤皮、白藤、藤片、藤篾、藤心、藤丝等;

  (四)其他植物,是指其他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芒枝、芒皮、芒心,柳条,草,如水草、稻草、三角草、席草、干草、浮水莲(水葫芦)、草扣苗、虾公须;植物叶子,如巴蕉皮、巴蕉叶、蔗叶、玉米衣、山姜苗叶、麦苗等;

  (五)纤维植物,如剑麻、剑麻丝、黄麻、黄麻丝等。

  (六)农民个人按照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柳、草、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具体如下:

  1、对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竹芒藤柳草(含植物枝、茎、皮、叶)和木、木片(以下简称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纯竹芒藤柳草坯具(未经消毒、除虫和上油上色,下同)交给企业收购的,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2、对由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给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对已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给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其农产品收购价应扣除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的价格。企业在收购坯具时,只对农产品部分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单独记账核算。

  3、对农民自行制造的金属框架及购买的非金属工业品与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交由企业收购的,企业对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部分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只对农产品部分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单独记账核算。

  4、由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和农产品委托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收回,属于委托加工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对企业收购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今后国家税务总局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属于农产品的原料,按批复确定的执行时间执行起对批复确定的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工业生产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帐簿,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三)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列地址相符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条 凡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确认具有验资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合法验资证明。

  (四)企业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六)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八)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要对其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其固定资产和资金运作、产权所属、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方式、财务核算及管理、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会计人员身份证等真实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一式三份),报主管领导核签后,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并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都要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未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要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参加培训和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不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国税机关停止发售发票。

  第七条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税务资料的,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停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重新给予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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