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1999]8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可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领购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 三、企业如需使用特殊格式出口专用发票,或使用量较大的,可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印制。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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