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9-07
摘要: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698号       2000-09-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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