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流[2000]6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9
摘要:以出版发行方式取得广告收入的一般纳税人,应对本单位广告业务占用的版面数量单独记帐核算,不能准确划分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或不能单独记帐核算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流[2000]684号                 2000-12-1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以出版发行方式取得广告收入的一般纳税人,应对本单位广告业务占用的版面数量单独记帐核算,不能准确划分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或不能单独记帐核算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条款废止]采取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应以上一年度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平均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所占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比例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作调整。新办的出版单位,可以开办初期前三个月(前三个月按当月实际)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作为当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出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第二个年度再作调整。

  三、[条款废止]出版单位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区应制定相应备案及检查制度。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