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国税函〔2005〕519号 2005-09-09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你州《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州政[2005]55号)收悉。我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已分别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并商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设在湘西自治州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同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条件的,减征期在2005年至2010年间的,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二、对在湘西自治州境内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限制产业和企业外,报经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批准,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湘西自治州境内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报经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批准,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湘西自治州境内从事民族用品生产,民族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报经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批准,从2005年至2010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有关税收政策前,经州国家税务局批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再减免地方所得税,对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第21号令发布)鼓励类项目或重点项目,确需给予支持照顾的,经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文件精神,州税务部门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应要求企业向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州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特此函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五年九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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