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和电子申报服务单位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5〕267号 2005-10-1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理顺税务机关、服务单位、纳税人之间的管理、服务、被服务的关系,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服务单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纳税人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电子申报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监督服务单位贯彻落实。 一、统一各地服务单位工作场地、培训场所和人员配备标准 针对纳税人反映部分服务单位工作场地过小、未单独设立培训场所、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各市、地局要督促本级服务单位于10月末前,在临街设立包括服务场地和培训场地在内的工作场所,服务人员配备标准按150户企业至少配备一名,并足额配备培训教师、培训设备,保证纳税人可以随时申请参加免费培训,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解决,同时要统一服务单位标识,树立企业形象。 二、规范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针对部分服务单位巧立名目多收费,电子申报软件中设置注册码,到期不交服务费就不能继续使用等纳税人反响强烈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服务单位收取服务费、软件费必须有物价部门的许可证,不允许收取培训费、资料费等其它费用,不允许将电子申报软件注册和收费行为捆绑,更不允许强行推销防伪税控、电子申报系统以外的软件及硬件设备。 三、加强对各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制定的防伪税控、电子申报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省局将在明年对所有服务单位人员进行上岗考试,不合格的服务人员不准上岗,省局设立投诉信箱,各地国税机关也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企业的投诉,并督促各地服务单位限期解决。各地服务单位要按季度汇报有关工作,及时解决服务单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国税机关要在10月末前检查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是否达到要求,将培训场地、设备、服务人员的配置及收费等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在11月底前进行验收。各地要将本单位的监督电话、信箱填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防伪税控和电子申报服务事项的公告》,并在办税服务厅张贴,让纳税人周知。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防伪税控和电子申报服务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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