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184号 2005-10-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执行。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局审批外,其它企业财产损失(含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由主管区、分局负责审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51号的审批权限相应调整)。 三、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纳税人直接向市局申请,市局以文件形式批复后,企业可据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各主管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财产损失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审批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主管区、分局应建立健全企业财产损失及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登记、受理及审核、审批制度,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分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各主管区、分局在受理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或呆帐损失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受理事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损失项目、损失金额、所属年度等以表格形式邮件上报市局备查。对于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产损失或呆帐损失,各主管区、分局还应于审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书及明细表以邮件形式上报市局备案。 六、本办法所涉及的CTAIS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上级审批)模块暂停使用,其工作流改动及工作时限调整由信息办跟进落实。 七、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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