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5]2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15
摘要:受托方在协议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引起与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方超出协议授权范围的行为引起与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受托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分户档案和统计台账,并做好代征税款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失效后应缴回发证的委托方。委托方认为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重新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委托代征税款情况报告表》等其他文书表格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作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费(基金)的委托征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伪造《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或冒充代征人员代征地方税款的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桂地税发[199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

  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4、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

  5、委托代征税款结报单

  6、委托代征税款情况报表

  7、委托代征税款台账

  8、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报告书

  9、终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通知书

  附件: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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