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6]101号 2006-06-0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已登记的583个软件产品进行了研究评审,并认定其中45个产品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名单见附件)。现就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嵌入式软件产品名单且不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产品,自18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对属于嵌入式软件但符合1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产品,可继续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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