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捌元拾元贰拾元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140号 2007-07-26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我局已于2000年8月1日起启用了壹元、壹元伍角、贰元、叁元、伍元《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结合近期青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重新调整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启用捌元、拾元、贰拾元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在《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78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价格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分类代码设置: 捌元版为:23702XX71015; 拾元版为:23702XX71016; 贰拾元版为:23702XX71017; 三、捌元、拾元、贰拾元版专用发票的票面设计与伍元版专用发票一致。 四、捌元、拾元、贰拾元版专用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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