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21号 2008-03-0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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