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82号 2008-03-20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顺利完成第一季度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清理维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表》录入规则 1.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分别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表》进行信息维护,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表》进行录入。 2.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必须区分是否跨深圳市经营。 3.具有主体生产经营的二级分公司应将成员企业级别维护为二级;其他分公司应将成员企业级别维护为二级以下。 4.按规定不在深圳市预缴税款的分公司(如四大政策性银行等)应将成员企业级别维护为二级以下。 5.总机构不跨深圳市经营的,其深圳市的分支机构统一将企业级别维护为二级以下。 二、相关业务规定 1.汇总纳税企业类别维护为总机构的,则申报模式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级别维护为二级的,则申报模式为“独立纳税”;成员企业级别维护为二级以下的,则申报模式为“被汇总纳税”。 2.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为跨深圳市经营的,进行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中“总机构”相应栏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级别为二级的,进行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中“分支机构”相应栏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级别为二级以下的,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三、旧数据的清理 对于目前CTAIS系统中的总分支机构,必须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清理工作。 1.对于目前申报模式为“被汇总纳税”和“外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由市局统一调整为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申报模式为“被汇总纳税”。 2.对于目前申报模式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纳税人,必须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表》,由税收管理员于2008年3月31日前录入CTAIS系统。 3.对于目前申报模式为“独立纳税”的分公司,各单位必须认真清理,由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表》,正确确定企业级别,由税收管理员于2008年3月31日前录入CTAIS系统。其中实行核定征收的分公司,必须先取消其核定征收,然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4.对于目前没有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但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公司,税收管理员需要先进行税种登记,再由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表》,将成员企业级别确定为二级,税收管理员于2008年3月31日前录入CTAIS系统。 四、工作要求 1.由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而且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集中组织人力,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理工作。 2.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和纳税人申报过程中发现信息维护错误的,应及时进行更正维护。 3.CTAIS系统中原《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及相关汇总纳税模块于2008年3月15日停止使用。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表》表单由各单位直接与印刷服务中心联系索取。 5.市局对目前CTAIS系统中申报模式为“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和分公司进行了初步清理(见附件),仅供各单位参考。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相关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尽量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在以后日常管理中如发现信息维护有误的,应及时进行更正。 6.各单位应在2008年3月28日前将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市局,2008年4月10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市局。 附件: 1.汇总申报纳税人 2.名称中含有“分公司”的纳税人(不包括汇总纳税、被汇总纳税和外汇总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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