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讨论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3
摘要:为加强征退税衔接,规范出口企业涉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六)企业冲减免抵退税销售收入时,“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于零的填报零,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七)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有出口退(免)税货物及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由于出口退(免)税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前,不予退(免)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暂不能申报抵扣,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税货物已出口并向市局出口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后,经审批连同相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以及相对应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向主管征税部门申报抵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八)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本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证逾期当月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在逾期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并计算销项税额。

(九)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十)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正常申报或补充申报成功后,应将以上申报资料及相对应的出口发票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冲减应税销售收入的运保佣发票复印件单独装订保存,以备主管征税机关核查。

五、滞纳金的计算
出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自行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的,应及时到主管征税部门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计税依据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生产企业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外贸企业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滞纳天数
1、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五款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从货物出口当月的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计算滞纳天数。

2、本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从单证逾期当月的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计算滞纳天数。

3、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分不同情况和期限要求计算纳税人是否超期申报加收滞纳金。

六、日常管理及工作反馈
(一)征收部门应及时接收出口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建立《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台帐》,按照《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单》及相关明细附列资料表的内容,负责对有关出口企业逾期未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进行核实确认;

(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发现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补充资料或退回重新填报;发现企业填列表格数据计算有误的,帮助企业准确计算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等相关数据,并跟踪其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征税部门应及时反馈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核实结果(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台帐》的登记及销号工作;

(四)市局将定期对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情况进行检查并下发情况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做为进出口税收管理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管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