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存货发生合理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也不需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果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还必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再如,农副产品的自然风干导致重量减轻、老鼠偷吃导致数量减少等,这些导致农副产品的绝对重量或数量发生减少的情形,虽然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来相对减少,但无法彻底杜绝,也应该视为正常损失,不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能够提供同行业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为参考,税法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损耗标准给予认可,合理损耗标准只能是一事一议,税法不可能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其经营模式、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纳税人收集保留事先决策合理性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存在较长保质时间的食品和药品,由于不属于易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按照企业管理的以销定产的原则,一般不存在商品的正常过期损耗,一旦出现的过期损耗应界定为因管理原因形成的非正常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 (2)非正常损失。 一般说来非正常损失有以下情形: 非正常损失改由新的增值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重新定义过了。把“自然灾害”排除,并没有“其他”这个令人讨厌的尾巴了。 这里主要是说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中非正常损失的改变,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因此这里的结论并无不妥。 《企业所得税实务》08年12月出版的,因此仍引用的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内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