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12
摘要:  1. 生产企业,最近购买了一台锅炉用来给车间和办公楼供暖使用,请问购买这台锅炉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判定:...

  1. 生产企业,最近购买了一台锅炉用来给车间和办公楼供暖使用,请问购买这台锅炉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果该锅炉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2. 本单位购进一批货物,进项发票当月已收到,但货物需要下个月才能到,请问进项发票可否在当月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单位购进的货物,如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在当月抵扣。
  
  3. 建筑安装企业同时经营销售装饰材料和安装服务业务,分属国税增值税业务和地税营业税业务,两项业务分别核算,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还是营业税销售额,或者是两项合计?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年应税销售额中的销售额指的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并非两项业务合计。
  
  4.商业零售企业,关于赠送礼品有以下两个问题:
  (1)本公司送出自己经营的商品给客户,请问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2)如果视同销售,销项税的计税价格是本公司销售该商品的售价?还是购进时的成本价?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企业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5.从事生姜初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把生姜清洗之后晒干,做成干姜再对外销售,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该按照多少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文件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
 
      6. 听说现在有实行3个月、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具体针对哪些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我企业如果符合标准,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那么我如果将来销售情况不佳,还能否转成小规模?
      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不得转为小规模。

      8.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是要求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达到标准才能申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规定:2010年3月20日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此规定下发之前是按“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9. 单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13%抵扣进项税额。

  10.我是卖床单的,批发和零售都有,有时客户购买量比较大的时候,会有一些折扣的优惠,开票的时候,我都把正常的价格和打折的价格写在一张发票上,那我的销售额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格算,还是按照折扣之后的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1. 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一部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这笔税款还没用完怎么处理?是抵减还是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2.企业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发票没有抵扣,可以在以后的申报期申报抵扣吗?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4.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5.听说大部分饲料都是免税的,那么豆粕属于征税饲料,还是免税饲料?
   答:根据《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16.我企业是从事资源处理企业,听说我企业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先征后退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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