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医药公司和个体药店蓬勃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买药难,吃药贵”的现象,同时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医药经销行业税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但从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看,该行业仍存在发票使用违规及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等一系列涉税问题,亟待加以规范。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对该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征管建议。 一、当前医药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2.销售价格之外,存在平销返利行为。与大多数商品零售企业一样,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会在销售额之外按销售数量给予经营者一定比例的平销返利,这部分返利就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厂家返利不记账,造成少缴税款。制药企业为了让经销商销售自己的产品,往往采用现金返利或赠送药品、报销费用等方式,对经销公司进行奖励,而经销商在收到奖励后,不记账或只就其中一部分记账,而大部分奖励则直接存入自己的账户或将赠药直接销售出去不做账务处理,从而造成少缴税款。如在对医药行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一家销售额几千万元的医药公司,而账面上却无一分返利收入的记录,经多方内查外调,终于发现厂家支付该公司的20多万元返利的事实。 3.收款形式多样化。医药行业零售以现金、医保刷卡、POS机刷银联卡为主要收款形式(医改实行以后,医保卡成为又一种常见的收款形式之一)。现金收入占大头,医保卡次之,POS机刷卡及银行转账占少数,各种收入形式存在不同特点,对于税收管理来说难度都比较大,不利于控管。例如:在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在该单位业务部发现数本《不合格药品退回及折让清单》,经进一步核对,发现账面上根本没有冲减销售,而只是在现金、银行账上做资金减少处理,以假退货冲减销售收入。 4.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不到位。对医药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药品监管部门是药监局,行政管理部门是卫生局,税款征收是国、地税,虽然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交叉,但在职能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或冲突。尤其是医药与卫生之间政策打架,各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专用发票在这里毫无用武之地。 (二)医药行业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法多样 2.虚列或多列费用,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以批发为主的医药经销企业为了销售更多的药品,对零售药店或业务经销人员按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而这些费用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因此,这些企业往往采用虚列或多列其他费用的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如通过虚开会议费、招待费、虚列人员工资等形式处理业务费用,还有一些医药企业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影响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少缴税款。由于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不强,药店在销售时不主动开具发票,导致药店有机会不按规定入账,少记收入;零售药店从上级经销商手中购进药品时,不索取发票,仅以发货单、提货单等代替发票,使一二级经销商有机会任意调整销售收入,少缴税款。即使销往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由于医疗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导致有的只索取普通发票,甚至不要发票,而发票进入医疗机构的多为以个人名义代开的发票,将从生产企业到各级经销商等几个环节的增值额一并抹杀,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商品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企业所得税。医药经销企业由于销售的药品品种多,每种药品的利润率不一,而个别医药公司,为了人为的调节利润,经常在成本结转上做文章,库存商品核算混乱,不是按照规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是按照费用支出来确定成本结转的多少,以达到不盈利或少盈利的目的,而有的采用售价记账的医药公司,不正确结转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从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5.税款抵扣存在漏洞,导致税收流失。医药管理改革后,医药经销企业进货渠道较多,进项税款抵扣的随意性和灵活性增大。以某市医药公司为例,该公司作为集中核算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由公司统一抵扣,对每笔进项业务的日期、品种、数量、用途等缺少应有的了解和监督,进项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认证,出现随意抵扣和蓄意增大进项税等现象。有的串通厂家改变货物品种抵扣,有的将一些非应税项目变更后作进项抵扣,有的甚至凭空抵扣。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6.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泛滥,以此冲抵正常票或代开票的销项税金,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在对一户医药行业的检查中发现大量收购发票,以村民的名字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高达十几万元,通过到周边的几个县开展外调,发现该单位开具的收购发票没有一份是真实的,甚至有些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也属伪造。而涉票的村民们实际上有的仅销售几百元;有的村民根本没有售出过中药材。 二、医药经销行业税收漏洞形成主要原因分析 (二)承包经营与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相错位 (三)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滞后 (四)厂商联手逃避税收管理 三、堵塞医药行业税收漏洞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2.税源管理部门应采取多项措施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税收管理。如通过开展行业调查,及时从医保中心取得的各药店分月刷卡明细数据与药店提供的购进药品名称、购进价格、零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分析、加工,结合各药店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在参考前期定额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包括调整)定额。三是加强零售环节收款形式的税收监管。协调医保监管部门,调取纳税人的刷卡销售信息,获取医药企业及批零业户的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对账务不健全的小规模药店依法进行核定征收。根据他们所处的地段、营业面积、职工人数、租赁费用、装修程度、注册资本、日常费用、毛利率等数据,测算出最低销售额,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3.切实抓好建账健制工作。由于该行业分支多,应对企业大力宣传建账的目的和意义,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建账的好处,积极协助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辅导纳税人规范建账,提高他们的财务核算水平。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要求企业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时将该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积极开展纳税评估。一是完善评估指标。对一般纳税人,要以销售收入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税负率作为评估重点。二是完善评估手段。积极开展“内查外调”,详细掌握纳税人的购货渠道、销售价格、成本费用支出、人员构成、存货情况,摸清纳税人是否存在返利与折扣收入、报损药品、柜台出租等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评估分析。三是扩大纳税评估面。力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单位至少评估二次;对账簿设置混乱、长期低税负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评估。 5.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医药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日常走访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医药行业政策宣讲会等方式,着力于提高医药经营者的纳税意识;二是开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宣传。从维护纳税人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曝光案例、拍摄播放以案释法专题片等方式,申明国税部门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立场,督促警示纳税人注意维护自身权益,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 (三)健全医药行业涉税政策,紧跟医药改革步伐 (四)加大对医药经销行业的稽查力度,堵漏于最后关口 2.抓住医药经销的四个关键环节:一是货物流下游环节。从“顺查、逆查”两个角度向药品经销企业的客户调查销售情况,即:有针对性地对某一个企业的所有客户展开调查,取得该药品经销商向客户的销售情况;或者首先向辖区内所有耗用药品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进行调查,取得药品耗用单位购进药品的明细情况,然后再分类汇总出每个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情况。对药品经销商销售的客户调查结束后,将药品耗用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从每个药品经销商的购进情况,与每个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比对,从中逐个查证某药品经销商是否存在少记销售收入的问题,进而计算企业少缴纳的税款;二是货物流上游环节。向进货厂家调查购进情况。采用重点抽查的方法,选取购进药品较多的进货厂家,调查药品经销商从厂家购进的明细情况。调查结束后,再用从厂家取得的向药品经销商销售的明细情况与药品经销商账面上从厂家购进的明细情况进行核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购进药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三是资金流环节。调查药品经销企业的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审查资金进出的性质,核对资金往来是否都全部记入银行存款账簿,从中查明企业账外经营和销售货物不记收入的问题;四是发票流环节。对可疑的发票(特别是大额费用发票)向开票方进行调查,审查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发现漏洞和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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