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合资企业,投资者为甲和乙,甲为国内某有限公司,乙为一香港公民。近日,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甲,甲在向境外汇款时,需要代扣乙方哪些税款?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中包括“(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投资者个人在内地转让股权,属于来源于内地所得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并办理相关手续。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