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韩国独资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由韩国母公司进口,挂母公司往来账。母公司董事长曾从我公司借走人民币,我公司挂董事长个人往来账。现在我公司欠韩国母公司的欠款和董事长从我公司借款双方抵账,请问如何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答:《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支付韩国母公司的材料款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该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应按付汇与购汇规定,向韩国母公司支付。 你公司用对董事长债权冲韩国母公司债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应付韩国母公司的货款无法支付给韩国母公司,可能被认定为无法支付的价款,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