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境外欠款和借款相互抵账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1-05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韩国独资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由韩国母公司进口,挂母公司往来账。母公司董事长曾从我公司借走人民币,我公司挂董事长个人往来账...

  问:我公司是一家韩国独资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由韩国母公司进口,挂母公司往来账。母公司董事长曾从我公司借走人民币,我公司挂董事长个人往来账。现在我公司欠韩国母公司的欠款和董事长从我公司借款双方抵账,请问如何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答:《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支付韩国母公司的材料款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该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应按付汇与购汇规定,向韩国母公司支付。

  你公司用对董事长债权冲韩国母公司债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应付韩国母公司的货款无法支付给韩国母公司,可能被认定为无法支付的价款,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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