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融企业涉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12]9号 2012-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强化涉税基础信息管理,规范我市金融企业涉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满足日常征管和数据分析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局下发的财务会计报表表式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设计了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对象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为“津税系统”中国标行业代码包含“J”,营业状态为“正常”的所有金融行业的单位纳税人(简称“金融企业”),其他纳税人应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法[2009]43号)的规定报送2009版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金融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季报)、利润表(季报)的电子会计报表信息(申报期限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年报)、利润表(年报)、现金流量表(年报)的年度纸质会计报表和电子会计报表。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可采取网上远程传输或电子盘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定于2012年7月正式启用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金融企业应在7月份纳税申报时开始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于2013年5月底前,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报送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度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和电子版财务会计报表。 (二)为做好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上线的准备工作,3月底已在“津税系统”中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月底在客户端增加了新版财务会计报表,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并帮助金融企业做好客户端升级工作。 (三)为保证财务会计报表的及时、准确报送,请各单位安排专人对系统中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清理,确保纳税人的行业代码设置准确无误,并做好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限定工作。同时,安排业务骨干做好对金融企业的报表培训工作。 (四)金融企业自5月1日起不再报送原财务会计报表。 附件:1-6汇总 1.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季报)》表样 2.金融企业《利润表(季报)》表样 3.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年报)》表样 4.金融企业《利润表(年报)》表样 5.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年报)》表样 6.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填报说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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