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一字[1996]269号 1996-07-19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淮地税政一[1996]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职业介绍等服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中心所从事的各项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4年新税制颁布实施后为认真落实新税制的各项政策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原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所作同新税制抵触的规定,研究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现行财税体制相抵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5]32号),因此,对该中心收取的各项服务性收入,应自新税制实施之日起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