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的土地“招拍挂”和工程项目开工时,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房屋进入预售阶段后,天量的资金回笼又会带来大量资金的临时闲置。为了对集团所属企业的资金实现集中管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统筹使用集团项目公司的资金,“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便应运而生。那么“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有哪些涉税事项?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项目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 在支付环节,“资金池”的成员企业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在集团资金池网络系统中,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只需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就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项目公司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进行审批,将“资金池”内的资金贷予申请用款单位。资金池的资金通常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或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也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另外,财务公司也可利用资金池的资金作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取得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很小部分。 二、集团“资金池”主要业务涉税分析 (2)不缴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在实务中掌握的情况,税务机关从征税角度出发,大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的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块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 2. 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涉税分析 (二)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三)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2.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项目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但代开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税收风险管控 (二)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这个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池”运作模式的实质和做出的税务判断,同时提供税收文件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对“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利息税前扣除尽量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这些资料,尽量确保企业支付的利息能全额得到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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