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笔者对弥补亏损的一些难点问题归纳如下。 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 二是筹办期“亏损”包括业务招待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尽管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经营收入,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递延到实际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开办费是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那么有48.4万元(50-4+4×60%)能作为筹办期“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 需要注意的是,原有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年度的亏损。 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例如,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结转至2010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在所属年度弥补 例如,企业进行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2010年有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20万元未申报扣除。假设2010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0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企业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1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注销前办理了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至此,企业2006年的亏损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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