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总结及注意事项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人气: 时间:2021-08-02
摘要: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建筑服务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部分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同时也存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提醒建筑业企业要注意分辨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还是必须适用简易计税。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情形:

  1、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将退出历史舞台。

  2、销售机器设备同时安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计情形: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建筑服务相关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建筑服务税目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018年8月的解析——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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